事项名称: | 市域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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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及各区(市)县指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
事项属性: | 办事服务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分类: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含机关),个体参保人员,多级办理 | ||
办理时限: | 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正确无误的转移信息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后,跨省转入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省内转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联系电话: | 12333 87706682 |
监督电话: | 87706707 | 首问责任人: | 业务经办人 |
办理地址: | 个体参保人员在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及各区(市)县指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单位职工在单位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及各区(市)县指定的乡镇(街道)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
前置条件: | 1.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由用人单位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保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 (2)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而转移至户籍地。 | ||
法定依据: | 1.《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17号) 2.《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25号) 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4〕28号) | ||
办理程序: | 办理人在排号机领取业务号后至指定窗口办理。 | ||
申请材料: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由单位办理或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参保人若为本市户籍人员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查询单原件。 | ||
办事表格: | |||
备 注: | 1.“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居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国港澳居民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国台湾居民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指《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社保经办点具体地址可关注“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