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退役军人、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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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及各区(市)县指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
事项属性: | 办事服务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分类: | 养老保险(含机关),多级办理 | ||
办理时限: | 收到《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或《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到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联系电话: | 12333 87706682 |
监督电话: | 87706707 | 首问责任人: | 业务经办人 |
办理地址: | 个体参保人员在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及各区(市)县指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单位职工在单位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及各区(市)县指定的乡镇(街道)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
前置条件: | 1.退役军人:部队退役且安置地在本市,收到《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部队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参保人随军未就业期间由部队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后实现就业并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2)随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并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户籍为本市的。 | ||
法定依据: | 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联〔2011〕3号) 2.《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财〔2015〕1726号) 3.《关于切实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人社险中心函〔2015〕6号) 4.《关于转发<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后供〔2012〕505号) 5.《关于转发<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的函》 (川人社函〔2016〕984号) 6.关于印发<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省级统一接收、统一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7〕35号) 7.《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2〕158号) 8.《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的函>的通知》 (成人社函〔2016〕409号) 9.《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省级统一接受、同意转移接续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7〕142号) | ||
办理程序: | 办理人在排号机领取业务号后至指定窗口办理。 | ||
申请材料: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 2.退役军人:部队出具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3.未就业随军配偶:部队出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
办事表格: | |||
备 注: | 1.“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居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国港澳居民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国台湾居民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指《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社保经办点具体地址可关注“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