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86520121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至异地基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事项名称: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至异地基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办理部门: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事项属性:办事服务办事类型:即办件
事项分类:养老保险(含机关),多级办理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否 
收费标准:无 联系电话:12333 87706682 
监督电话:87706707 首问责任人:业务经办人 
办理地址: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
前置条件:在本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了暂停缴费手续。
法定依据:1.《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0号)
4.《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5.《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3〕250号)
6.《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17号)
7.《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25号)
8.《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9.《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0〕52号)
10.《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3〕199号)
11.《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4〕28号)
12.《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4〕208号)
1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7〕627号)
14.《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函〔2017〕342号) 
办理程序:办理人在排号机领取业务号后至指定窗口办理。
申请材料: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办事表格: 
备      注:1.参保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到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后续工作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完成。      
2.“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居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国港澳居民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国台湾居民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指《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社保经办点具体地址可关注“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查询。
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 退役军人、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城镇职...
Copyright © 2019 四川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8001886号-2 技术支持:明腾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