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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事项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办理部门: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及各区(市)县指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事项属性:办事服务办事类型:即办件
事项分类:养老保险(含机关),多级办理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否 
收费标准:无 联系电话:12333 87706705 
监督电话:87706707 首问责任人:业务经办人 
办理地址: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及各区(市)县指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离休人员在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
前置条件:1.已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法定依据:1.《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2.《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34号)
3.《关于贯彻<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意见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3〕223号) 
办理程序:办理人在排号机领取业务号后至指定窗口办理。 
申请材料:1.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参保人死亡证明。
3.参保人火化证明。
4.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之一)有效身份证件及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人事档案、社区证明、公证书等之一)。
5.领取人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成都银行、成都市农商银行、简阳农商银行(任选其一)开立的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办事表格: 
备      注:1.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丧葬费为死亡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抚恤金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 
2.在职人员死亡待遇标准:丧葬费为死亡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抚恤金为死亡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缴费不满15年的,上述标准×本人缴费年限÷15);若缴费不满3年,丧葬费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本人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缴费满3年及以上,若丧葬费抚恤金总额低于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补齐不足部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抚恤金: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或畏罪自杀的;犯罪被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在服刑期间死亡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丧葬费:未按规定实行火葬的;在服刑期间死亡的。 
5.需等待涉及计算死亡待遇的相关指数出台后,死亡待遇方能完全支付。 
6. “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居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国港澳居民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国台湾居民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指《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7.社保经办点具体地址可关注“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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