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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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及各区(市)县指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
事项属性: | 办事服务 | 办事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分类: | 养老保险(含机关),城乡居民,多级办理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联系电话: | 12333 87706807 |
监督电话: | 87706707 | 首问责任人: | 业务经办人 |
办理地址: | 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及各区(市)县指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 | ||
前置条件: | 1.参保人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2.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已注销户籍。3.参保人死亡。4.土地被依法征用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
法定依据: | 1.《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成府发〔2009〕58号) 2.《关于实施<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10〕112号) | ||
办理程序: | 办理人在排号机领取业务号后至指定窗口办理。 | ||
申请材料: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参保人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成都银行、成都市农商银行、简阳农商银行(任选其一)开立的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3.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已注销户籍的另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4.参保人死亡的,另需提供:(1)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参保人死亡证明(3)参保人火化证明(4)直系亲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关系证明。 | ||
办事表格: | |||
备 注: | 1.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人事档案、社区证明、公证书等。 3.“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居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国港澳居民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国台湾居民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指《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社保经办点具体地址可关注“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