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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参保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事项名称:认定参保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办理部门: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事项属性:办事服务办事类型:即办件
事项分类:养老保险(含机关),多级办理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否 
收费标准:无 联系电话:12333 87706682 
监督电话:87706707 首问责任人:业务经办人 
办理地址: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前置条件:1.已在本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密封的档案原始资料齐全。
法定依据:1.《关于规范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养〔2001〕16号)
2.《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6〕18号)
办理程序:办理人在排号机领取业务号后至指定窗口办理。
申请材料: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参保人密封的档案。
办事表格: 
备      注:1.“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居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国港澳居民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国台湾居民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指《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社保经办点具体地址可关注“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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