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异地基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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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及各区(市)县指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
事项属性: | 办事服务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分类: | 养老保险(含机关),多级办理 | ||
办理时限: | 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正确无误的转移信息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后,跨省转入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省内转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联系电话: | 12333 87706682 |
监督电话: | 87706707 | 首问责任人: | 业务经办人 |
办理地址: | 个体参保人员在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及各区(市)县指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单位职工在单位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及各区(市)县指定的乡镇(街道)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
前置条件: | 1.本市户籍人员已在本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我市单位参保职工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与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我市以单位职工参保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我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 | ||
法定依据: | 1.《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号)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0号) 5.《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6.《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3〕250号) 7.《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8.《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0〕52号) 9.《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3〕199号) 10.《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4〕208号) 11.《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7〕627号) 12.《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函〔2017〕342号) | ||
办理程序: | 办理人在排号机领取业务号后至指定窗口办理。 | ||
申请材料: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参保人若为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
办事表格: | |||
备 注: | 1.“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居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国港澳居民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国台湾居民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指《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社保经办点具体地址可关注“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查询。 |